特色

浸信会持守传统基督教信仰的基本教义,但浸信会又持守八个有特色的教义,这些特色将我们与其他基督徒组织或宗派分别开来。(某些特色教义在我们信仰表明提及过。)浸信会的特色可以总结为B-A-P-T-I-S-T-S。

1.  圣经的权威(Biblical Authority)
圣经是关乎信仰和实践的所有事项的最终权威,因为圣经是神所默示的,具有神的绝对权柄。凡是圣经所肯定的,浸信会都接受为真的。人的观点或任何教会的法令都不能越过圣经。试图阐明圣经之神学的信经、信仰告白、教义声明,不具有圣经的内在权威,常常含有教义上的错误(见帖前2:13)。

2. 地方教会的自治(Autonomy of the Local Church) 
地方教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它向教会的头主耶稣基督交账。管理地方教会的一切人的权柄都在地方教会里。因此,教会是自治的。地方教会之外的任何宗教等级制度都不能决定地方教会的信仰或实践。自治的意思不是隔绝。一个浸信会可以在相同利益的基础上与其他教会相交,建立关系纽带,但浸信会不能成为其他任何团体的成员(见西1:18)。

3. 信徒皆祭司(Priesthood of every born again believer)
每个重生的信徒藉着主耶稣基督的中保职分都可以直接来到神的宝座前。既然每个神的儿女都分享“信徒的祭司身份”,所以他们都有和按立牧师一样的权利,可以与神交通,可以解释圣经,并奉基督的名服事。信徒的祭司身份是责任与服事,而不是特权与特许(见彼前2:5)。

4. 两个仪式(Two Ordinances)
我们只施行浸水礼,这乃是浸礼的唯一可接受的方式,因为只有浸礼保存了它所表达出的象征意义。其他的方式都没有描绘出基督的受死、埋葬、复活(见罗6:1-5)。浸礼是救恩的象征,但浸礼不会赐给受浸者得救的恩典。(见弗2:8-9)

我们相信,主餐是一个象征性的仪式,描绘基督的身体为我们的罪裂开,祂的血为我们的救赎而流出。主餐不是拯救性的仪式,只是帮助我们记念主的死,激励我们期盼祂的再来。主餐应当由重生、顺服的信徒领受。(见林前11:23-24)

5. 个人灵魂的自由(Individual soul liberty)
按照良心的指示,每个基督徒都有自由相信何为正确,何为错误。我们劝告人选择正确之事,但我们不能强迫人顺从。我们意识到,多数人不常接受真理,真理常常是少数人接受。(见罗14:12)。

6. 得救和受浸的人才可以成为教会会员(Saved and baptized church membership)
地方教会的会员仅限于做了相信基督的可信见证,并通过受浸公开与基督认同的个人。如果地方教会的会员都是信徒,在基督里的合一就会存在,并且会员能以和平彼此联络,保持圣灵里的合一(见徒2:41 & 47)。

7. 教会的两个职位(Two Offices of the church)
圣经只指定了两种职位:牧师和执事(见腓1:1)。“牧师”、“长老”、“监督”都指同样的职位(见弗4:20;彼前5:1;提3:1-9)。执事的任务是看顾教会会员的身体上、物质的需要(见徒6:1-7;提前3:8-13)。牧师和执事存在于地方教会的内部,而不是教会之外统管教会的等级制度(见提前 3:1-13)。

8. 教会与政府的分离(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神建立教会与民事政府;神赐给两者各自的运作空间。政府的目的写在罗马书13:1-7,而教会的目的写在马太福音28:19-20。教会不可控制政府,政府也不可控制教会;两者也不该联合。在自由社会的基督徒能影响政府趋向公义,但这不是与某宗派或众教会联会控制政府相同。同样,如果国家建立一个宗派、教派,或宗教,以及/或者使用税收来支持这样的宗派、教派、或宗教,国家就越过了神所定的权柄。敬畏神、相信圣经的基督徒的责任是与这样的事情分别,以和平的方式在跟从新约原则的教会内聚会。(见罗13:1-3)